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38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89號 原 告 方賜美 被 告 羅文益 生前住○○市○○區○○00號之1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22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 以113年度易字第522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首揭 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