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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4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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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31號 原 告 巫瑀玲 被 告 張凌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69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提告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凌天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 業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辯論終結,有本院簡式審判筆錄在卷 可稽。茲原告巫瑀玲雖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於113年2 月5日始遞送至本院,此有原告提出刑事附帶民事提告狀上 之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收狀時間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既在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所為 ,依首開說明,原告之起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至被告謝仁晟、陳樺韋、蔡仁欽、李虹川、郭明嘉、許謙部 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另行審結)。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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