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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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葉永新
被 告 陳彥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