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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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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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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陳健男 被 告 陳彥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固經本院以113年 度金訴字第60號刑事判決論罪科刑在案。然就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941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指被 告犯行部分,業經本院以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之部分,顯 無裁判上一罪關係,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理, 自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在案,此部分顯未經起訴 。原告既以前揭退併辦部分犯罪事實被害人之身分,向本院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之規定, 其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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