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6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336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三六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被告甲○○ 度聲沒字第一○八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海洛因壹包(淨重○‧○五公克,包裝重○‧一八公克),沒收並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業經偵結並依法為不 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扣案之海洛因係第一級毒品,依首揭之說明,應 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法 官 張 恩 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