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5

聲請沒入保證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409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О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受 刑 人 乙○○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三 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右受刑人乙○○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 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該受刑人逃匿,此有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一六四○ 號執行卷宗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受刑人之戶籍謄本、台灣士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士檢執辛八九執助五九三字第一九八九七號 函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北檢銘卯八九執助八一一字第三 七九二三號函各一紙可稽,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無訛。自應將原繳納之上 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 奇 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