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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7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4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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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一О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藍獻榮 右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 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台中市○○路○段一五0號十一樓之一」之 記載應更正為「台中市○○路○段一五六號十一樓之一」。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台中市○○路○段一五0號十一樓 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台中市○○路○段一五六號十一樓之一」。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學 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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