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3

聲請交保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415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一五四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查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 項第一款之情形,且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 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以其可隨傳隨到為由,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法 官 張 恩 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