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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2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41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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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一九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四九四號),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參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 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無論屬於何人,均應沒收之。本件因持有人甲○○業經 不起訴處分(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五六六號、第五七 二六號),是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 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參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 第二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得持有,為違禁 物。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認上開聲請意旨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 惠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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