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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9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42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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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三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第一五0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毒品海洛因伍包(毛重參點玖公克、驗餘淨重貳點柒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為警查扣之海洛因五包(毛重三.九公克),係 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上揭扣案之毒品海洛因五包(毛重三.九公克、驗 餘淨重二.七一公克,參附卷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二紙),為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不得持有之物,屬違禁物,依首揭法文規定,應認 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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