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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3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42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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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 三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八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續作業系統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影本一份、 送達證書影本三份、拘票回證影本一份在卷可稽,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 源 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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