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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4

聲請沒入保證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42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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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七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林玟伶即林家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 第三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林玟伶(即林家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 新臺幣(下同)十萬元,由具保人林玟伶(即林家莉)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 放,茲以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 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卷證,被告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刑事保證書影本、保證金收據影本 、送達證書影本、拘提報告書、臺灣省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無法代執行函可稽, 認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家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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