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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9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42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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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八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五0八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 五六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十六時 十分許,在台中市○○路三二二號十一樓之十一,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並扣得其持有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注射針筒一支。經查扣案之注射針 筒一支,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扣案之注射針筒一支,固係被告甲○○施用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惟其本屬醫療 用品,客觀上判斷,尚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又非其他法律規定禁止持有 之物,非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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