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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3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429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九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五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壹點壹捌公克、包裝重零點貳玖公克)沒收 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業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六三八號),惟扣案之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一‧一八公克、包裝重0‧二九公克)為違禁物, 應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經查 右揭聲請宣告沒收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一‧一八公克、包裝重0 ‧二九公克),乃前開案件所查獲之毒品,確係違禁物,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 依首開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 深 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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