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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6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44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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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四六九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八十九年執聲字第二二八二 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確定後,移 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以法八十九矯字第0 三0三六三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廿二日,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 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 長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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