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8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450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受刑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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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五O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執聲鑑字
第二三O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犯收受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均經分別確定
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源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