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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7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45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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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五八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具 保 人 乙○○ 右受刑人因偽造貨幣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偽造貨幣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 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廿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靜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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