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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31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45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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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五九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五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約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下午二十一 時二十分許,在台中縣豐原市○○路五二號查獲被告甲○○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 非他命一小包(毛重約○‧三公克)係違禁物,因被告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二九五號處分不起訴在案,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 燬等語。經核本件聲請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智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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