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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1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46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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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六О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五六五號、八十九年度毒偵 字第四一0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玖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 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壹、准許部分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點三公克及安非他命毛重九點四公克,係 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 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以八十九年毒偵 字第四一0四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九點四公 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四 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 物;是依前揭之說明,就扣案之安非他命應予准許聲請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爰依 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貳、駁回部分 一、聲請意旨另以: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點三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等語。 二、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一點三公克,經鑑定結果,淨重0點七九公 克,包裝重0點五三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可佐,惟被告甲○○就持 有上開海洛因係涉犯持有、施用或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部分,經遍查全卷,檢察 官就對此部分並未為不起訴處分或起訴,是此部分顯尚未偵結,扣案之海洛因顯 係被告涉犯持有、施用或販賣之相關証物,自不予宣告沒收銷燬,是此部分之聲 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家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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