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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3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462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六二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六三九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參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南投縣警察局草屯分局所移送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 三.一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持有人甲○○已 獲不起訴處分(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二六號),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 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前段亦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三.一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國 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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