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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30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46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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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六九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含袋重零點貳公克為違禁物,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聲請人誤書為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 局)移送扣案之安非他命含袋重0點二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 ,為違禁物,因持有人即被告甲○○已為不起訴處分,爰就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 四十條後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 案之安非他命含袋重0點二公克係屬違禁物,且為毒品,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 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 靜 琪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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