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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31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470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七О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六五六號),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毛重0.三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已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五0四號案件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件扣案之毒品 海洛因一包重0.三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爰依 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重0.三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 ,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 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 峻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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