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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30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47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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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七二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六四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包裝)重肆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為不起訴處分,爰依法聲請將扣案安非他命(含包裝)重四.七公克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 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轉讓,屬違 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包裝)重四.七公克,係違禁物, 依首揭說明,均應予沒收銷燬之。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文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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