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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31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47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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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七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傷害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傷害致死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 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六日,縮短刑期屆 滿日為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 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柯 崑 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 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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