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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4

侵占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89年度自字第2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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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一三號   自 訴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茲查本件被告所涉侵占稿費部分犯罪成立與 否,應以自訴人前所涉偽造文書罪(二審案號:八十八年度重上更(一)三七號,現 仍於最高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是否成立為斷,又被告所涉侵占自訴人所有「維護 發明血淚史」一書部分,因與自訴人所指被告上開涉嫌侵占稿費部分容係屬連續犯之 關係,是自應與上開涉嫌侵占稿費部分併予審理,而亦以自訴人前所涉偽造文書罪是 否成立為斷,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之規定,於自訴人前開偽造文書案件 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之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 惠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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