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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20

瀆職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89年度自字第8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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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八六四號   自 訴 人 乙○○         丙○○         甲○○ (年籍 右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此 之被害人係指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言。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復為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所明定,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自訴人雖僅泛指被告構成刑法凟職罪嫌,而未指出被告係犯刑法何法條罪責 ,惟依自訴人指稱:被告二人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以八六府地六字第二四七 二五號出示函文用職權幫助庇護犯法者,阻擋自訴人追訴犯法者權益云云以觀, 自訴人顯非本案直接被害人,依法自訴人即不得提起自訴,依照前揭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法 官 劉 長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 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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