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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5

常業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1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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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八號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乙○○均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乙○○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 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八款之情形,即認其涉犯常業詐欺、行使偽 造私文書等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及反覆實施 用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 十五日執行羈押,並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 等之後,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 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國 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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