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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6

常業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13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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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三號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         黃文皇   具 保 人 乙○○ 右具保人因被告涉常業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涉有常業竊盜罪,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壹拾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被告經傳喚、拘提均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 進 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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