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06

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213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三О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四二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台中縣 警察局中縣警交字第H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 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乙○○」之署押壹枚沒收之。 事 實 一、甲○○曾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四月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由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駁回上訴確定,甫於八十八年五 月二十日執行完畢,竟不知悔改。於八十九年四月十日上午八時廿分許,在台中 縣大肚鄉○○路○段大肚鄉農會前,因違規擺設攤販妨害交通為警取締時,因害 怕受罰,竟謊報其兄乙○○之名,使執勤警員巫政杰據以製發中警交字第H00 000000號之台中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甲○○並於 該通知單移送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乙○○」之署押,表示已收受 該通知單之意,然後再交還予處理之警員巫政杰,而主張係由乙○○領受通知單 ,足以生損害於乙○○及台中縣警察局對道路交通事件管理之正確性,嗣為警識 破,因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台中縣警 察局中縣警交字第H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份 在卷足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 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 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 因害怕受罰,竟在交通罰單上偽簽其兄之姓名後,交還警員行使,不僅使其兄受 損,並造成交通違規紀錄之不正確,其行為殊屬不當,惟念及被告於犯後坦承犯 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曾於八十六年四月間, 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 分院駁回上訴確定,甫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稽, 其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在台中縣 警察局中縣警交字第H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 送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乙○○」之署押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被告為警查獲時,同時查獲其持有針筒一支、杓子一支、 殘留毒品海洛因之空袋一只、橡膠管一條等物,係被告涉犯毒品案件所用之物, 與本件犯罪無涉,宜由檢察官另為處理,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 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二百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峻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 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