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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8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附民字第5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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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六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八十九年易字第三四六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鄭 文 祺                      法 官  吳 進 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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