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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2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附民字第6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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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五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林宗成                       法 官 李添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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