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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8

業務過失傷害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90年度中交簡上字第2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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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交簡上字第二一五號   上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台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交簡字第四六一 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台灣台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二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 ,且依同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準用於對簡易判決之上訴,本件 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 玆竟遲至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始提起上訴,顯已逾越十日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 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性質上無從命補正,應予駁回。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 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廿八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國 棟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顏 世 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廿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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