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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1

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交易字第4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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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四四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二一八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過失傷害罪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 十四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 人當庭撤回其告訴,有審判筆錄在卷可按,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許金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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