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0

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交易緝字第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交易緝字第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三三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過失重傷害罪提起公 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 (原 名張憲誠)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予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劉長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