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9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交附民字第22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二二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五九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劉長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廿四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