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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8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交附民字第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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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三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六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有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程 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故是項訴訟,限於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 始得提起 (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抗字第二五三號);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亦定 有明文。 二、本院查:本件原告乙○起訴請求被告甲○○賠償之範圍,依其提出之起訴狀所載 ,為車輛修復費新台幣 (下同)十八萬零九百五十元;因車輛受損造成收入損失 三十四萬八千元,惟被告經檢察官起訴及本院判處罪刑者,僅為「過失傷害」, 不及於毀損,顯見原告因車輛損毀所需之修復費用及收入損失,均非被告犯「過 失傷害」罪所受侵害之客體,原告就上開損害自不得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 請求被告賠償,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劉長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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