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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8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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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八號   原告    丙○○   原告    丁○○   原告兼右二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大洋                         法 官 夏一峰                         法 官 許金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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