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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1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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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四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 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四六號),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並於八十九 年三月十一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 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七二號), 並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卓 進 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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