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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5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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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О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撤銷緩刑宣告案件(本院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0六號),本院於九十年八 月六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七行第十字至第十二字「張慶隆」三字,應更正為「 甲○○」。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七行第十字至第十二字「張慶隆」三字,係 屬誤寫,應係「甲○○」。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家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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