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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9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1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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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八號),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 刑之宣告,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 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中關於「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中關於「刑事判決」之記載,就全案之情節與 該裁定之本旨,顯係「刑事裁定」之誤載,依前開之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逕予 裁定更正如主文之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炫 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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