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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31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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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七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 二十九日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七五號),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 嗣經確定。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 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六三五號), 並已於九十年一月二日確定,爰依法聲請撤銷上述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本院核閱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智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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