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7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12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二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二0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 日判決(八十九年易字第二二0六號),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二年,並於八十 九年十月十六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未依規定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報到,經核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之規定,合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所 定撤銷緩刑之原因,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前述案件判決正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保護管 束情況約談報告、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中檢楠護忠字第二六六二 七號、三0六七九號、三五三三九號、三九九二0號、四四0三七號、中檢盛護 忠字四四0二0號、五五0九六號函,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規定 相符,應依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慧 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