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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5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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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二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八十一年度自字第四一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 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八 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以八十八年訴字第一0九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 ,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確定。於緩刑期前即八十五年三月二日更犯偽造文書 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年上訴字第二二0號 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郁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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