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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6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1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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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八十八年度易字第3947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 年一月十三日判決(八十八年易字第22228號),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確 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更犯竊盜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於九十年四月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十九年易字第1740號),並已於民國 九十年五月七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 添 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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