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0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12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受刑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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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二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八十八年訴字第一二五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
告(九十年度執聲第二四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
以八十八年訴字第一二五九號(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二二六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
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九月六日確定。其於緩刑宣告期內即八十八年十二月
二日犯詐欺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以九十年度上訴字
第八五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受刑人甲○○於緩刑內另犯他罪,因而聲請
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 進 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