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8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13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一四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所犯竊盜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 年一月十七日判決(八十九年中簡字第一四五號),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 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九十年七月初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九十 年七月五日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執行勒戒,因而聲 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所述一案判決正本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書,認與保安處分 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如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