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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3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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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三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八十九年中簡字第三八八號),聲請撤銷緩 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 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八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 四年,緩刑期內附保護管束。嗣於同年六月十五日確定,乃於緩刑期間內(即自 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止),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 四條之二第二、四款情節重大,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 十六條聲請撤銷。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經傳喚、訪談、告誡均未到案執行保護管束工作等情,有送達 證書五紙、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情況訪視報告表二紙,在卷可 按,並經本院核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執聲字第二四六三號卷宗無訛 。核受刑人確已於緩刑期間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四款之規 定,應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添 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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