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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0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1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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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三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執緝字第九四○號),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贓物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以八十八年易字第三五四八號(八十八年偵字第九四三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七 月,緩刑三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更犯家庭暴力防治罪 ,經本院於九十年二月七日以九十年中簡字第一八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 九十年五月十九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 崑 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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