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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4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1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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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三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九一一號),聲 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六 月二十九日判決(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九一一號),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 ,並於八十九年八月五日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六日更犯竊 盜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三 0號),且已於九十年八月十三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緩 刑,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 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聲請人之前開聲請,於 法並無不合,應撤銷受刑人甲○○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陸 炎 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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