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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20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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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二九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 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二九九號刑事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七九九0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五年, 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五日確定。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五月間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等案件之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以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 四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一百萬元,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以八十九年上訴字第一一九0號判決上訴駁回,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 日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 真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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